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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房租补贴实施方案》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山西省委十一届六次会议和全省开发区工作会议要求,深入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新创业工作发展,加快打造国内领先的创新创业基地,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为示范区经济发展提供新引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本方案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示范区的创新创业企业。
本方案所表述的创新创业企业是指通过对某一方面的创新如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制度创新、渠道创新等进入市场,对所在行业领域有带动作用的创新型企业,或者是成立不足两年符合本方案适用范围的企业。
二、适用范围
1、本方案支持的创新创业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科技研发、大数据、人工智能、大健康、教育文创、体育科技、新材料、科技金融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2、对于示范区成立以来引进的科技类项目,经政策支持具有发展潜力且已组成研发团队的,经过示范区业务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可以适用本方案;原政策支持的项目,由于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研发项目不能进行或转为商贸行业的,不予支持。
3、正在申报示范区其他房租、融资优惠政策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目前入驻示范区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本方案的政策扶持。
4、示范区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批次组织创新创业企业认定工作,经专家审核公示无误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发文认定。
三、支持方式
1、本方案所涉及的房租补贴拨付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兑现、先交后补的方式。创新创业企业所享受补贴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后统一拨付,补贴拨付前房租由申请补贴企业自行交纳。
2、本方案支持周期最长三年,三年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再行确定是否延续,所涉各项租金补贴不可同时适用。
二、支持政策
1、根据创新创业企业年留区贡献与所租赁房屋年租金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补贴,实行先交后补。
如企业年留区贡献达到租赁房屋年租金的2/3以上(含2/3),则可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平米、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单个企业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并且优惠政策到期后企业可以享受普惠类清单中优惠条款优惠力度的100%。
如企业年留区贡献达到租赁房屋年租金的1/2以上(含1/2)2/3以下,则可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7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平米、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并且优惠政策到期后企业一年内可以享受普惠类清单中优惠条款优惠力度的80%.
如企业年留区贡献达到租赁房屋年租金的1/3以上(含1/3)1/2以下,则可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米、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并且优惠政策到期后一年内企业可以享受普惠类清单中优惠条款优惠力度的50%.
2、对于第二条第一款条件但是组建了10人以上技术团队并且企业的年销售收入或是纳税额连续两年增速超过30%的,实行先交后补。可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米、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并且优惠政策到期后一年内企业可以享受普惠类清单中优惠条款优惠力度的50%。
3、对于新成立两年之内(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为准)、或从区外新迁入(以工商、税务变更日期为准)示范区的创新创业类企业,实行先交后补。给予不超过100平米、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8万元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企业第一年考核实缴资本,实缴资本在20万元之上的给予100%补贴,第二、第三年均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增长率超过50%的给予100%房租补贴,增长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
三、申报管理
一、申报条件
在示范区内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创新创业企业。享受本方案补贴需满足:
1、近一年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且无违法纪录;
2、在职工作人员80%以上个人所得税在示范区内缴纳;
3、示范区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创新创业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在申报时递交未同时申报示范区其他房租优惠政策的承诺;
5、申报企业的注册纳税地与租赁地一致。
二、申报审核
示范区创新发展部是创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补贴的资料审核。
三、监督管理
1、示范区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享受补贴的创新创业企业,每年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对实际经营情况与指标差距较大或未能合理使用场地,出现闲置、非自用经营用途等情况的,将暂缓拨付补贴。
2、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示范区管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追回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本方案作为示范区26项政策制度对创新创业工作的延申支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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