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股权小课堂】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四)

时间:2022-08-29



Q

企业改制成拟上市公司时,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可以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吗?

A
    不行。企业改制中应特别注意避免同业竞争情况的发行,因为同业竞争会导致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利益冲突,不利于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Q
企业如何去判断发生了同业竞争呢?
A
    同业竞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一般来说可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应充分考虑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客观影响。
 
Q

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同业竞争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A

    解决途径有多种:

第一、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二、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第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第四、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Q

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哪些?

A
市公司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理顺与改制前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哪些人或法人构成关联方。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几类主体构成关联方:
(1)控股股东;
(2)其他股东;
(3)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4)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5)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
(6)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
(7)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
(8)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Q

关联交易有哪几类?

A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从事的如下几类交易:
(1)购销商品;
(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兼并或合并法人;
(4)出让与受让股权;
(5)提供或接受劳务;
(6)代理;
(7)租赁;
(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9)提供资金或资源;
(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11)担保;
(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15)合作开发项目;
(16)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